遂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二大队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中,因收集证据需要,依法扣留了一批涉案车辆(详见附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三款及《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三款之规定予以公告。请车辆所有人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持车辆合法证明性文件到遂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二大队接受处理,逾期未接受处理的,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三款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三款之规定,移交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附件
1.遂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二大队2018年4月-2021年12月道路交通事故扣留摩托车
2.遂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二大队2018年4月-2021年12月道路交通事故扣留电动三轮车
3.遂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二大队2018年4月-2021年12月道路交通事故扣留电动二轮车、自行车
遂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二大队
2022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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